交通部文件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客运站点规划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路、站、运”一体化的思想,坚持农村公路与农村客运站点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原则,紧密结合农村客运发展的需要,抓紧制订和完善本地区乡镇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今后的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要做好行政村和公路沿线的候车亭、招呼站的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建设。在规划编制中一定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要根据统筹城乡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乡镇站点数量和建设规模。 二、落实好农村客运站点配套建设资金,加大农村客运站点的投资力度 部农村客运站点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乡镇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补助资金。乡镇农村客运站原则上应按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点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各省要统筹落实好乡镇农村客运站配套建设资金,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中列支配套资金,并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以保障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争取在税收、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农村地区和公路沿线建设简易站、候车亭、招呼站的,所需资金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作任务重,资金缺口大。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金和采取合资建站的方式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三、优化设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各地在设计和建设农村客运站点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耕地,执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避免土地资源浪费。要根据农村客运市场的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标准和规模,尽量节约建设资金,切忌贪大求洋,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杜绝盲目建设和相互攀比。要根据农村客运的实际需要,将农村客运站点建在交通便利、方便旅客乘车的地点,并尽可能地利用已有的场地和建筑设施。各省可统一设计农村客运站点样式,树立整体形象,也可设计若干推荐型农村客运站点样式,供各地选用。样式设计要实用美观,标志标识新颖醒目,名称字体统一规范。 四、严格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能够按规定用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经常性的对农村客运站点资金、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也将组织人员对部分省份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作进行抽查,对配套资金不落实、严重浪费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做好农村客运站点的维护和运营管理工作 农村客运站点属于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由于经济效益较差,管理和维护问题比较突出。各地交通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研究建立有益于发挥农村客运站点作用的经营管理机制。在不改变客运站点产权和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经营合同,明确服务要求和经营期限;也可采取委托运输企业、城市站场经营者或乡镇政府经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点的维护和运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