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为人民服务 | 受理部门: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来信时间: | 2017-3-8 | |||||||
来信主题: | 关于二胎准生证办理问题 | |||||||||||
来信内容: |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的情况是:我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现在准备要二胎,因为我老婆是河南的,我第一个小孩的户口上在河南,第一个小孩出生后4天我们登记结的婚,因为当地计划生育政策比较松,后面我们补办了准生证并上了当地户口,现在我计划生二胎,户口准备上我们这边,可我现在计生办时他们告诉我说不能办二胎准生证,要办需要罚款3000,但是不给我开罚款证明,我想问下我这种情况需要罚款吗? |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理时间: | 2017-03-09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首先很高兴收到你的来信,感谢你对邵阳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你的情况答复如下: 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处理?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在《修改决定》施行之前已经生育的,如何处理?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已作出决定并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 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在2016年1月1日至《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即2016年3月30日)前生育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当事人要求补办生育证的,应予补办。 十、跨省婚姻如何执行生育政策?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我国大陆其他省市区,下同)居民,我省《条例》关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与外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适用外省规定的,由外省发给生育证,我省一方居民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机构)应及时为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二十九、如何理解“违法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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