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小四 | 受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来信时间: | 2017-10-22 | |||||||
来信主题: | 邵阳市社保局生育保险的霸王条款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中心医院的一名普通员工,15年8参加工作,16年通过卫计委和社保局的招聘考试获得正式编制,16年11月22日起单位正式为我购买了生育和医疗保险,并补缴至2016年1月1日。本人于17年8月份生育一名女孩,按照生育保险报销要求缴费满10个月才能享受。我的医保和生育保险从16年1月1日开始缴费,网上都可以查询。但社保局单方面要求之前补缴的费用不能纳入计算时间,应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计算,补缴部分费用无用,导致我缴费未满10个月,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和津贴。 我想请问,既然单位为我补缴了2016年1月至11月的社保和生育保险费用,你们也接收了,为什么我不能享受这段时间的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服务?就相当于我坐火车中途补票了,你收补票的钱,还要赶我下车,不让我坐车。我们知道医保和生育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大计,医保和生育基金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广大人民所缴纳,为什么我补缴缴纳了相关费用,而不能享受这段时间内的服务,而这部分费用又流向那里?这种补缴了生育保险只收费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服务的霸王政策条款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违法,请领导明察并给予合理解析。 |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理时间: | 2017-10-26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1、依据《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邵医保函[2007]7号文第三条: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信访者小四的材料中提到:她的生育保险是16年11月22日才由单位正式为她购买,17年8月就生育一名女孩,从缴费的下月起,不足10个月(实际上是怀上小孩才来参保),所以不能享受。 2、信访者小四的材料中提到:她是15年8月参加工作,但单位2016年11月22号才为其办理参保,属于没有及时参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发[2004]26号也规定: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所造成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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