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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交通运输局公文办理制度
  • 2015-02-0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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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交通运输局公文办理制度
2014年9月19日局务会审议通过)
 
 一、本制度中的公文是指本局机关收到和产生的文件以及信息、明传电报、领导的工作手稿、会议记录等所有文字材料以及奖牌、证书、录音录象等工作资料。
二、局机关所有公文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发文办理
(一)局机关发文应坚持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能通过当面协商或者现代通信技术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不行文办理。
(二)局机关草拟公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领导的明确指示。草拟的公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直述不曲,篇幅力求简短。
(三)局机关的发文程序是指以局机关名义发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稿→核稿→审稿签发→ 编号登记→缮印分发等环节。凡属规范性文件,一律按邵阳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邵阳市市直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07)23号)规定的程序起草发文并向社会布。
1、草拟公文:机关科室草拟的公文(领导手稿除外)要打印规范,附上《邵阳市交通运输局发文纸》,注明拟稿科室和拟办人姓名、行文标题等,本科室负责人签具明确意见后依次呈送。局直二级单位和各县市区交通局需局机关行文草拟的公文,先由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并签具明确意见。
2、会稿:局机关或局直二级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草拟公文后,由草拟的科室或单位依次送相关的科室或部门会稿。会稿科室或单位负责人要签具明确意见。
3、核稿:草拟的公文会稿后应先送办公室核稿,非特殊情况不得先送局领导签发。办公室要按照“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和行文格式及有关规定进行核稿,确保公文的质量,并签具核稿意见,对确不需要发文的应及时通知草拟文稿的科室或单位拿回原稿另行处理;对草拟文稿内容不清楚、观点不明确、无法修改的文稿,办公室通知原草拟文稿的科室(单位)重新拟稿。
4、审核签发:草拟的公文经办公室核稿后,由草拟文稿的科室(单位)呈送领导审核签发。上行文和重要下行文由主要领导签发,规范性文件须由主要领导签发。其它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公文在会稿、核稿、审稿中修改的内容由经办科室负责改正。
5、编号登记:所有需加盖公章的公文必须经局领导签发后办公室方可编号、盖章。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和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登记、编号的均为无效文件。一般性的资料、报表等不需要局领导审签的,要经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并签具意见。特殊情况,领导外出时但又特别紧急的公文,由经办科室(单位)向局领导电话请示,经同意后,办公室可先办理,补签手续由经办科室(单位)负责。
6、缮印分发:经签发和编号登记后的公文,由经办科室(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印刷份数并负责印刷和分发。将原稿、发文纸及成稿的公文3份送档案室保存。
(四)局直各单位、县市区交通局以及其它单位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或向平级单位发函,市局原则上不直接在公文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确需以市局名义行文的(含对下行文),由对口业务科室审核把关后,按局机关行文程序办理。
(五)局直行业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需以局名义向本系统行文的,行业管理机构草拟文稿后,先由机关对口业务科室审核,业务科室根据实际情况,以局机关名义草拟文稿后,按局机关行文程序办理。局直各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省市领导机关行文请示报告工作。确需行文的,草拟文稿后报送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按局机关行文程序,以市局的名义向上级行文。
(六)县市区交通局向省市领导机关行文请示报告工作时,凡涉及全市交通工作的有关事项,应在文件形成前,将文稿送市局对口业务科室会稿,并抄送市局,以便市局掌握相关情况。
(七)局机关需要请求上级机关行文和局直单位、各县市区需要以市局名义请求上级机关行文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拟稿,按局机关行文程序会稿、核稿、审签后,由拟稿科室(单位)负责到上级机关办理。
(八)局机关除办公室外,其它科室不得单独对外行文。
(九)局机关所有公文发出前均得加盖印章(领导讲话按领导要求办),未加盖印章的公文为无效公文。
(十)需加盖局行政公章的重要材料,相关科室(单位)草拟后,要经办公室核稿,呈局领导审核签发。
四、公文(材料)草拟的分工
公文(材料)的草拟按“谁主管业务、谁负责拟稿”的原则分工。局综合性材料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按要求提供成形的资料,办公室负责统稿;业务性工作汇报、总结、领导讲话材料由业务科室拟稿,涉及两个业务科室的材料由相应科室拟稿,分管领导指定其中一个统稿,再按程序核稿、审签。凡成立临时性工作小组的相关材料,由牵头业务科室负责。
五、收文的办理
(一)机关收到的所有公文(含个人从外带回的文件和重要资料),应在收到的当日内送办公室处理,不得自行留存。
(二)办公室明确专人对收到的公文统一登记,注明来文单位、标题、日期、去向等。
(三)办公室收到公文后,应在当日上午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具拟办意见。涉密文件要专人保管,按保密规定呈送、保存、清退。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公文一般先呈主要领导阅示,其它送分管领导阅示。领导阅示后,办公室根据领导的批示及时送相关领导或科室处理。各分管领导或科室收到领导批转的文件后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所有编号登记的公文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必须收回保存,一个月仍未批阅的文件,办公室可视为已阅,可收回存档。业务科室确有需要的,可保留复印件。涉密文件即呈即阅。
(四)经办公室编号的公文,科室收文时应在签收栏中签名。
(五)领导在收到各科室送达的公文后应及时阅签。特别重要的急件应即呈即阅;其它公文也应在一周内阅签完毕。非特殊情况送给领导的公文一个月仍没有签署意见,可视为领导已阅毕。
(六)对领导有阅示意见的公文,科室要及时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
(七)查阅公文必须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丢失公文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制度从2014年10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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